二本学校有研究生吗,二本学校有研究生吗

#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#

那天在学校的食堂,张同学故意朝正在吃饭的李同学的碗里,重重地吐了一口痰,张同学是个超级富二代,最看不惯吃个面条,连荷包蛋都舍不得加的同学,所以才有了上述举动。

请问,能把张同学开除吗?

这个问题可能不同的人,会有不同的答案,但能不能开出,你说了不算,我说了也不算,校领导说了也不算,法治社会,当然是法律说了算,这里的法律,当然也包括了学校内部的奖惩条例。

不同的人,面对同一件事情的感受不一样,所得出的结论也就不一样,所以我们才叫依法治国,而不是靠着人的主观决断来治国。

近期有个研究生把母校给告了的新闻,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,本来学生告母校,这已经算是新闻了,但这个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,更是让你大跌眼镜。

事情起因很简单,阿华在上海某高校,读研究生期间,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。

学校接到公安机关的反馈之后,直接对阿华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决定,这个同学认为学校做的决定不合理,于是就出现了,本文开头状告学校的这一幕。

很多人都感觉不可思议,做出如此伤风败俗的事情,为什么还有脸去状告学校呢?

道理很简单,因为事情是否严重,是否到达开除标准,就像往别人碗里吐痰的同学一样,能不能开除,必须有依据,绝对不能信口开河。

那么学校有没有依据呢,学校当然有依据,学校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“卖淫、嫖娼,或者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”这一条款。

这么一看,学校的规定也没毛病,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,比学校规定更高跟严肃的是,教育部也同样颁布过关于这方面的规定。

教育部的规定是这么说的,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: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猛一看差不多,但是仔细一看,你会发现,学校的规定少了情节严重,性质恶劣的描述,也就是说,教育部的意思是,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性质恶劣的,学校才能开始,而学校的规定里面,没有这个表述,明显这个是违反了教育部这个上位法的。

目前的焦点就是,学校的内部规定,是不是违反了教育部这个上位法,是不是属于有效的固定,之所以能够起诉,用的理由也是这个,就是学校的规定,违法了上位法。

个人认为,学校的规定没有违法上位法,因为嫖娼本身就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行为,属于严重的道德有缺陷的行为,一旦被公安机关作出处罚,作出开除本身是没有问题的。

但法治从来都不是这么简单,既然是法治社会,就必须要按照法律来,这个事的焦点,其实就在情节是否恶劣这个焦点上面。

但很明显,是不是恶劣,又能有一个明确的标注,不能你说恶劣就恶劣,但法律本身又不是完全僵硬和机械的。

美国有个大法官说过一句话,我没法对淫秽下定义,但是你把一个照片拿到我面前,我就能判断他是不是淫秽的。

法治并不意味着机械的法条治理,也必须要以社会一般认识为前提条件,在目前的情况下,研究生嫖娼,本身就被大多数人认定为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,因此这个学生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。

你觉得学校的开出决定合理吗,欢迎留言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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